近年来,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,虚拟货币及其“挖矿”活动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资源开采,而是指通过特定的计算机运算能力,参与区块链网络中交易数据的确认、打包,并获取一定量虚拟货币作为奖励的过程,对于“挖矿虚拟货币”这一行为本身,以及由此获得的虚拟货币,其定性问题却一直是法律监管、经济研究和社会讨论的热点与难点,本文将从法律、经济及技术等多个维度,对“挖矿虚拟货币”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。
法律视角下的定性:从灰色地带到明确规制
法律定性是“挖矿虚拟货币”问题的核心,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性与合规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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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期的模糊与探索阶段: 在虚拟货币发展初期,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“挖矿”及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规定,其处于一种“灰色地带”,部分国家将其视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应用或个人投资行为,而另一些国家则因其潜在风险而保持警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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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等国家的明确定性与规制: 以中国为例,政府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和交易活动的态度经历了从默许到严格禁止的转变,2021年9月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。《通知》指出:
-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: 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
- “挖矿”活动属于淘汰类产业: 耗能高、排放大,与国家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目标背道而驰,且常伴生非法集资、诈骗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- 相关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: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、交易服务等均属违法。
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,“挖矿虚拟货币”的行为本身,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大规模“挖矿”,被定性为被禁止的非法活动,其获得的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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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态度: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“挖矿”及虚拟货币的定性差异较大,有些国家(如美国、日本、德国等)并未全面禁止,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商品、财产或投资工具,并对其交易和挖矿活动进行税收等监管,有些国家则出于金融稳定、资本管制等考虑,对相关活动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态度。
经济视角下的定性:投机品、商品还是“空气”?
从经济学角度分析,“挖矿虚拟货币”及其产物具有复杂的属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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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: 虚拟货币如果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,可以被用于特定场景(如某些跨境支付、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),或在交易所进行买卖,则具备商品的某些特征,其价格受供求关系、市场情绪、技术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,波动性极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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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货币的投机属性: 由于绝大多数虚拟货币本身不产生实际价值,其价格的上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“未来能以更高价格卖出”的预期,这使其具有典型的投机品甚至泡沫特征。“挖矿”行为也因此常被视为一种高风险的投机活动,矿工投入硬件成本、电力成本和时间成本,以期获得虚拟货币增值的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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